2016年6月8日 星期三

道德與自然/ 柯志明教授

道德與自然

柯志明
20160527 講於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

        1.正如Raymond Williams所言,「自然」(nature)是個複雜的詞,有許多意思。在此,我要討論的「自然」指:(1)我們身處其間的這個可經驗、觀察的物理世界或自然世界,以及(2)自然存有者的本質特性或固有特性,也就是其「本性」(nature)。
        這兩個意義不同,但彼此相關;而且由於兩者相關,故引生一些基本而重要的問題與哲學爭論。例如,事物是否有其本性?事物的本性是否不變?我們要如何得知並確定事物的本性?事物本性與道德有何相干?自然界是否有道德意涵?人的道德是否如有人(如演化論者)主張的是自然的產物,完全源於自然?我們對自然是否有道德義務?人的道德實踐就是人性(human nature)的表現嗎?若然,人性的內涵為何?道德沒有超自然的面向嗎?等等。
        下面我想討論三個基本問題:第一,道德是否源於這個自然界且必須以之為根據?第二,我們應如何對待自然(含自然界與人的天生的自然特質)?第三,道德的意義是否僅限於自然界?或者,道德是否有其超自然面向?


現於自然
        2.道德源於自然界且以之為根據嗎?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理解人與自然的關係。這裡有三種觀點:(1)如果沒有超自然界,那麼人的道德就必定源於且單單源於自然,並完全受制於自然;如此一來,我們就可以對人的道德給予完全的自然解釋。自然主義者、唯物論者與無神論者皆持此論點。
      2)雖然人完全出於自然且存在自然界的自然存有者,但是人仍然可以發展出不必然受制於自然法則的道德觀念與能力;也就是,人具有自由的能力,可以自由地實踐與表現自己的思想與意願。這個觀點預認自然中有偶然性、不確定性與隨機性,人的自由就因此而存在。達爾文主義者或自然主義者多持此觀點,如哈佛大學著名生物學家E. O. Wilson
     3)自然界並非存在之全部,有超自然界及超自然存有者。人雖然活在自然界且受制於自然,但其本性有超自然面向。道德是人獨特的本性,它顯然非源於人的自然面向(身體),而是源自於人的超自然本性,即所謂的靈魂、心靈或精神。因此,無法對人的道德進行自然解釋,古典哲學家多持此觀點。

        3.如果道德完全源自於且受制於自然界,那麼道德就完全受限於物質、時間、空間與物理法則,因而是非必然的、永恆的、絕對的。道德也與自由無關,因為自然界沒有自由。若然,人的一切表現就都是自然的,也就是被決定的,因而分辨當行與不當行即無意義且不可能,因為人所做的必定是人被決定而自然會做的,並且不可能不如此做。既然人自然而然會且不可能不說謊、傷害人、偷盜,或者,不可能不誠實、愛生命、不偷盜,那麼要求人不應該說謊、傷害人、偷盜,而應該(必須或不可不)誠實、不傷害人、不偷盜就毫無意義,因此咎責人更無道理。
        如此一來,承認人現實上有自由選擇、決定、甚至創造的能力,不意味著這些所謂「自由」行為真是自由的而非自然因素決定的結果。如果人完全只是自然物,而且沒有超自然界及存有,那麼人所謂的自由必定只是表象,實在非如此。因此,既然人不可能是自由的,那麼要求人應該或不應該如何行事為人就無意義。
        只有在人是自由的且可不受自然限制的前提下,道德才可能且有意義。但除非一個自然存有者具有超越自然的自我決定的能力,否則他不可能是自由的。因此,邏輯上,沒有超自然,人就不可能有超自然特質與自由。道德法則必須是超自然的,人也必須有自我決定(即不受自然決定)的能力,如此一來,人才可能自由地實踐道德,分辨對錯、義務要求、咎責、懲罰、報償等等這些道德活動也才有意義。

        4.必須強調的是,雖然人的道德出於他的超自然性,但這不表示與現實自然無關。如果人沒有自然方面的需要、饋乏、傷害、滿足與快樂,那麼也就不需要在自然的面向上被滿足、幫助與保護,於是施捨、同情、憐憫、愛、尊重等等這些德行也就不需要。如果人在自然的面向上無論如何都不可能被傷害,那麼不應傷害人的要求就不需要;如果人沒有自然的衝動或慾望,那麼要求人應忍耐或節制就不需要,等等。總之,人若非一種身體的自然存有者,那麼凡與身體有關的一切需要、慾望、傷害、幫助、保護、關心等等的道德就不必要。因此,人的道德顯與自然有關,因為我們是身體的存有者──身體讓我們根植於自然之中。
        作為一個身體的自然存有者,我們的道德行動必然涉及自然,也必須考量自然。然而,單單涉及或考量自然不足以讓我們知道行動的對錯及其判準,也不足以形成實踐的必然法則。因此,自然是道德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一個人完全忽略或不在乎自然必不能正確踐行道德,但單單考量或在乎自然也不足以踐行道德。例如,我如果竟然不知道火會傷人,那麼我就很可能以火傷人;我竟然不知道水可使人解渴,我就不會拿水給人解渴。但是,我雖知道火會傷人、水能解渴,但這知識仍不足以讓我不會不以火傷人或拿水給人解渴。


關乎自然
        5.那麼,人應該如何對待自然呢?這可更具體地分為兩個問題:人應該如何對待非人的自然界(尤其生態環境)?以及人應該如何對待自己天生的自然特質?
        人應如何對待非人的自然或生態環境?回答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理解我們與自然的關係。明顯地,我們生活在自然之中,以自然為條件生活,且領受自然的種種好處,當然也承受自然的種種傷害。就生命的價值而言,自然無疑是可貴的,以致於任何一個愛自己生命的人必然當愛惜自然。邏輯上,愛生命蘊涵愛自然,因為後者是前者存在的條件。愛人而不愛自然是不可思議的。

        6.善待自然有幾個層次。首先,珍惜自然,即重視自然的價值,因為自然對我們是獨一無二的,是我們活在其間的唯一世界。人沒有任何理由不珍惜這個讓我們存活的自然世界,除非我們厭惡自己的存在。不但如此,自然更向我們展現了科學、美學、文學、哲學與宗教等等的價值,使得我們自然地會珍惜自然。
        第二,尊重自然,即不任意侵犯自然。人不是自然(包括自己)的作者,自然非人的作品,因而人不知道為何有這樣的一個自然,實際上人也無法完全了解自然。因此,基本上,人應當尊重自然,即尊重它的存在、存在方式與存在法則。人沒有任何權利任意對待與改變自然,更沒有權利破壞與毀滅自然物。有論者認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的一切表現都是自然的,因而所謂改變、破壞、毀滅自然的作為本質上也都是自然的。此論若成立,則不只對自然,人對人的所有行為都應被視為是自然的,無所謂對錯。但這顯然是荒謬的。因此,在倫理上,不尊重自然必然是錯的。
        第三,保護自然,即阻止人破壞自然。所謂破壞自然意指,破壞自然的系統、結構,或消滅自然物,使之不再存在。從生態學的角度說,破壞自然就是指破壞生態系統的整體性、穩定性、豐富性、多樣性、健康甚至美麗等,在此,破壞不是就自然物個體而言,而是就生態系統(ecosystem)或生命共同體(biotic community)而言。因此,人為了生存需要或展現人性而利用自然、改變自然,如砍樹、狩獵、整地、開山、造路、鑿石等等,這不應被為視為破壞自然,因為這是人的基本生存需求,與其他生物一樣。此外,人為了展現自己獨特人性,人也需要利用自然,否則人無法展現人獨特人性。為了展現人的宗教、文學、藝術、科學、技術、日常生活等等文化價值,人必然會利用自然。這是合理的,也是當然的,因而為此而有的活動不應被為破壞自然。
       第四,最後,道德會要求人要超越自然。自然使我們存活,但也會傷害我們,例如災害與疾病。因此,基於存活以及活得更好的需要與渴望,人會企求超越自然。超越不是否定,而是阻止或改變那些會傷害我們的個別自然事物。超越自然的目的不是為了滿足人任性的慾望,而是為了保存人的生命及實現美善的人性。甚至我們的道德會要求現實的生態自然應當被超越(至少部分),因為它似乎可以變得更美善。


超越自然
        7.作為世間存有者,人的道德當然表現在自然世界中。但道德的意義僅止於這個自然世界嗎?我認為顯然不是。
    首先,道德非源於自然。我們永遠無法在自然中找到道德的根據,因為所有自然存有都是非必然的,而道德卻是必然的要求,也就是康德(Immanuel Kant)所謂無條件的「定言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如前所述,道德當然與自然相關,甚至自然會幫助或激發人道德的能力,但是道德的根據並非在自然之中,也非起源於自然。我們無法在自然中找到為什麼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說謊、不可偷盜、當守承諾、當助人、當改過等等道德要求的原因或理由。簡言之,應然(ought to be)無法直接從實然(to be)中得知。
       再者,道德並不完全接受自然。從生物學或生態學的角度,我們似乎應接受自然現實,因為生態自然正以此運作並展現其豐富、多樣、完整甚至美麗。但是,我們的道德感很自然地不喜愛某些自然現象,如肉食動物的殘酷吃食行為,雖然這是牠們的自然生存之道。人身上的自然現象或特質也是一樣。許多人有著天生的生理缺陷、疾病、畸型,或心理疾病、情緒、性格問題等,這些都是「自然現象」,但我們並不接受它們是好的,值得肯定、保護甚至頌揚。因此,我們會希望能治療、改正、協助這些生理或心理的自然現象。人的諸多惡行更是如此。就現象地看,人的所有惡行當然都是出現在自然世界裡的「自然現象」,但我們的道德否定這些現象,要求人不應表現這些現象。因此,道德並不接受所有的自然,而常期待超越自然,尤其人自身的自然特質。
        第三,道德要求超越人的死亡這個「自然限制」。死亡似乎是一個自然現象,許多人勸告我們要接受它,並說死亡是我們完整生命的一部分──人皆有生有死;甚至有不少哲學家認為死亡是好的,不死反而是可怕的,如Bernard Williams, Shelly Kagan等。然而,正如康德指出的,現實人生之德福並不一致,一個人的德行與其當得的福並不相稱,因此,若死亡不能超越以致於有彌補德福一致之可能,則道德就不圓滿,並非常可能進而由此引生道德虛無主義。有德者能得善報,無德者得惡報,這是道德的要求。如果這個自然世界並不能滿足並保證德福一致,那麼這就是一個不道德(immoral)或無關道德的(non-moral)世界。若然,作為自然的一分子,人就沒有非踐行道德不可的理由,也就是說,僅僅作為一個不道德或無關道德的自然世界中會死或偶然存有者,人沒有任何權利要求人非踐行道德不可。因此,道德若要對人有意義,人就必須因道德而有超越死亡的可能性。若非如此,愛怎麼活就怎麼活將是人「最自然的」生活方式;當然,在這種生活方式中,道德將可有可無,無足輕重。因此,我們可以說,作為永恆法則,道德使我們得與永恆連結,即藉著自由地實踐道德而進入永恆的領域,也就是,人因選擇踐行永恆法則而可成為永恆者。
        第四,最後,道德要求或渴望使得前三項超越自然成為可能的超越者上帝。如果上帝指超越自然但又使自然存在且主宰著自然的無限、永恆、絕對的存有,那麼祂的存在顯然是道德得以存在且有意義的條件。作為一種不可抗拒的強制命令,道德的必然性、絕對性、普遍性必須有其超自然源頭。既然道德源於超自然,道德當然就不會局限於自然現實,而有其超自然期待、想像甚至要求。為此,人因道德而渴望能展現美善之無限可能性的永恆生命與世界。如果沒有作為無限、永恆、絕對的全知、全能、全善者上帝,則上述的道德條件、可能性與意義就不可能。


結論
        8.總之,有關道德與自然的關係,我的論點是:
      1)道德並非源於自然,而是源於超自然,但道德實踐卻必須考量自然,否則無法正確地行動。
      2)人非自然作者,但卻作為存活於自然中的存有者,人必須且理當利用自然,並以之展現人性,故應當珍惜、尊重、保護自然。
      3)道德的必然性、絕對性與圓滿性要求超越自然以及使之可能的上帝存在。
        可以這麼說,人因道德而清楚顯示著其非自然性或超自然性,然後自然又因人而清楚顯示著它的非自然性或超自然性。很清楚,因為有人,自然並不是那麼自然;但正因此,自然顯得珍貴、奧秘且富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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