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2日 星期五

狩獵文化與動物保護:原住民狩獵爭議的一個倫理省思/ 柯志明教授

狩獵文化與動物保護
原住民狩獵爭議的一個倫理省思

柯志明
20160422 大肚山研經室



豺狼必與綿羊羔同居,豹子與山羊羔同臥;少壯獅子與牛犢並肥畜同群;小孩子要牽引他們。
牛必與熊同食;牛犢必與小熊同臥;獅子必吃草,與牛一樣。
吃奶的孩子必玩耍在虺蛇的洞口;吃奶的嬰兒必按手在毒蛇的穴上。
在我聖山的遍處,這一切都不傷人,不害物;
因為認識耶和華的知識要充滿遍地,好像水充滿洋海一般。
《以賽亞書》11:6-9

Photo: Wikipedia 

        遠古以來,動物向來是人類文化的重要成員,故維護傳統文化與愛護動物本不衝突。然而,時至現代,人類往日美好的傳統文化早已變形崩壞,人變得更貪婪、驕傲、自私、不誠實、無情,因而整個大地慘遭破壞,動物飽受凌虐殘害,無處可棲。除了那些心靈細緻敏銳者,無人聽見地及其間受造物的呻吟哀號。
        任何有良知者都應誠實面對今日破敗不堪的人類文化與生態自然處境,謙卑自省,公義地對待不同受造物,敬虔守護我們共同的家園:地球。
        當然,為此,我們必須解決許許多多的問題、對立、衝突與困境,但除非我們敬虔、謙卑、誠實、敬重真理、充滿愛並勇於自省悔罪,否則我們注定只得活在走向滅亡的自我殘害途中。

        1.因為布農族人Talum(王光祿)在前年八月間狩獵而於去年被判刑三年六個月定讞,原住民狩獵再次成為社會爭議焦點,司法機關、保育團體、原住民各擁不同觀點,激烈交鋒。其中,保育團體與原住民之間的對立尤為尖銳,雙方在法律、文化、保育甚至動物權利上爭執不休。
        本月14日立法院一讀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未來原住民合法狩獵不再只限於因傳統文化與祭儀,也擴及「非營利自用」。此修法一讀通過又引來保育團體的批評與原住民回擊,看來,對立雙方並沒有緩和的趨勢。
        這個爭議涉及多重面向,也可從不同角度切入論述,例如,族群、文化、政治、法律、動物權利、生態保育甚至殖民壓迫,等等。正面地看,這些論述多少有助於看清問題並化解爭議,但不幸的是卻也常常加深裂痕與對立,甚至仇恨。最後,或許就看哪一方比較有(政治)力量壓制對手。若然,這當然十分悲哀,理性的公民都應不樂見如此。

        2.對此,我並不欣賞下述論調:將原住民文化與非原住民文化(通常是平地漢人文化或現代文化)二分,然後不斷強化兩者幾乎是不可共量的差異,但卻強烈訴求國家或非原住民要理解原住民的狩獵文化,又要兩造不斷對話,云云。
        在這個多元主義流行的當代,這種論調或許可以為弱勢文化爭取一些正當性。但是這種正當性的前提是文化相對主義或多元主義,即每種文化(無論其大小)都有相對於其他文化的真理、價值以及權利,以致於應得到其他文化的尊重。問題是,文化相對主義或多元主義本身就是可疑的。正如生物多樣性一樣,我們當然樂見也喜愛文化多樣性,但這絕不表示我們應無條件地接受或容忍所有文化的「多樣」表現,不,多樣不應包含邪惡敗德。
        相反地,在這個全球愈來愈緊密的時代,文化間的交流、衝突也愈來愈頻繁,以致於跨文化的對話、批判、反省也愈不可或缺;因此,一個文化要得到世人的尊重與喜愛,就必須清楚展示它的價值,因為存在的未必有價值。
        我相信一個說理的原住民不會用「存在即合理」這種黑格爾式玄想來為自己的文化辯護,因為原住民文化絕非完美到不可被質疑與批判(世界上沒有這種文化);相反地,一個說理的原住民會積極地指陳原住民文化明顯而具體的價值以贏得人心,而非只會責怪別人不懂原住民文化。因此,關乎原住民狩獵的爭議,真正需要的是辨明原住民狩獵的價值或反價值,而不是訴諸「文化即合理」或「違法就是違法」這種空洞的文化傳統主義或霸道的國家法律主義口號相互攻訐。
        還有,必須特別強調,異文化對話如果可能且有意義,那是因為對話雙方都相信有真理而且願意謙卑降服在真理底下。若非如此,對話只是空話,甚至淪為有私心者藉此操弄雙方而從中獲利的手段而已。

        3.在我看來,這個爭議有三個核心問題:(1)原住民可否繼續維持其傳統的狩獵文化?(2)保護動物是否與必然排斥狩獵活動?(3)狩獵是否有害生態保育?這三個問題最終都必定涉及倫理。因此,我認為,除非能對上述三個問題展示一種合理可接受的倫理論述,否則難以解決爭議。悲觀地說,如果合理可接受的論述仍無法服眾而被強勢者壓制下來,那麼因其合乎倫理而仍能為日後留有抗爭的正當性。合理者總有抗爭不合理勢力的正當權利。

        4.我們先談問題(1)。基本上,原住民可否繼續維持其傳統狩獵文化的前提是,這項文化是否道德良善。如果原住民的傳統狩獵文化在道德上是良善的,那麼我們就沒有理由禁止。道德良善的事不應被禁止,反而應被鼓勵與讚許。因此,如果支持原住民可狩獵者能明確指出該行為是良善的,那麼就可證成(justify)原住民可繼續其狩獵文化。
        就此而言,原住民可否狩獵「原則上」不是一個有關傳統文化應否延續的問題,而傳統文化也無法作為其自身存在與可延續的正當理由。說「這是我們的傳統文化,所以我們有權這樣做」,或說「不容許我們這樣做,就是侵犯或打壓我們的傳統文化」等等,這樣的說法無法為某傳統文化是否美善提供理由,也無法說服人為什麼要接受某傳統文化,何況傳統並非不可革新。我們之所以應當維護或延續某傳統文化,那是因為該傳統文化明顯有其美善價值。當然,傳統文化是否美善容或有爭議,但無論如何,我們沒有義務去延續一個被視為不美善的傳統文化,甚至正相反,我們有義務去終止一個壞的傳統文化。
        那些自以為頗具「後殖民意識」(post-colonial consciousness)的學者、專家、知識分子或文化人士常不自覺地美言自己或某個傳統文化(如臺灣文化),以致於成了一個固執的傳統主義者或地區保守主義者(local conservative),容不下任何對其所擁護之傳統文化的挑戰與批評。這類人喜歡操弄諸如殖民、去殖民、後殖民、國家機器、文化霸權、壓迫、資本主義、剝削等等這類充滿左派意味的權力論述,用以捍衛自以為的被殖民、被壓迫、被剝削的「弱勢」族群及其文化傳統。但套他們喜愛的說法,殖民與被殖民等等這類「主奴」關係也可能是「被建構的」,而事實並非如此;「弱勢」地位可能不是由於被宰制、壓迫、剝削,而是因為許多複雜(包括自身)的原因造成。因此,這類左派論述只會激化文化對抗,無法解決文化衝突,也無法真正守護文化,甚至很不幸,使弱勢者更弱勢,因為強勢者根本無動於衷。
        總之,後設地看,原住民(或任何人)可否狩獵本質上與傳統文化無關,而只與倫理有關。我認為,只要能明確且具說服性地指出原住民的傳統狩獵文化是倫理良善的或可容許的,那麼就能證成原住民狩獵的正當性與權利。一樣,除非能明確而具說服性地指出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是邪惡或錯的,否則就沒有理由禁止原住民狩獵──其實,對非原住民也一樣。

        5.要釐清問題(2)必須先說明「保護動物」的意涵與原則。對此,概略有三種立場:第一種是「動物權利」的立場,即認為動物與人一樣具固有價值(inherent value),因而具有不應被傷害的權利,因此,狩獵是侵犯動物權利的不道德行為。Tom Regan, Andrew Linzey, Gary Francione等這些動物權利主義者都持此論。第二種立場是現代功利主義奠基者Jeremy Bentham (1748 - 1832)開啟而Peter Singer現在大力宣揚的道德觀點,此說主張人要像對待人那樣對待所有有苦樂感知能力的動物,否則就是道德不一致。
        但這兩種立場都充滿爭議。姑不論動物是否真有權利,或人是否對待動物不具道德一致性,保護動物者若持這兩種立場否定原住民狩獵,那麼他們也必須一致地否定會傷害動物的所有行為,尤其肉食。持此論者若不先(激烈地)反對更為普遍的肉食文化,那麼反對原住民狩獵就沒有充分的正當性,也確實不具道德一致性。不但如此,根據此等觀點,為了維護動物的道德權利,人也應介入野生動物世界,有義務使動物不受其他動物的殘害。但這似乎是荒謬的,不但會傷害生態系統的平衡,也侵犯了肉食動物(至少哺乳類)的生命權,使之無法生存。
        第三種保護動物的立場主張:不應無謂地濫殺、虐待、傷害動物,但不否定人可以利用(含食用)動物。據此,保護動物與狩獵無必然衝突。不但如此,甚至可以主張狩獵有助於保護動物,因為獵人會守護他們的獵物、獵場,不會容許它們被恣意濫殺與破壞,正如Thoreau在《湖濱散記》(Walden)裡說的:「或許獵人是被獵動物最好的朋友(the greatest friend)」。某個意義上,獵人宛如完全融入荒野的一種獵食動物(predator),捕食他需要的動物,但也「只」捕食他需要的;他不會濫捕,因為他知道唯有如此,荒野才可能有永不斷絕的獵物。英國著名保守主義哲學家Roger Scruton就持此論,他甚至寫了一本小書《論狩獵》(On Hunting)以自己的狩獵經驗為英國的獵狐傳統辯護。
        就此而言,保護動物並未與原住民狩獵文化衝突,甚至兩者為一種互利的關係。因為原住民狩獵就認定原住民不愛動物或殘害動物,這是一種極表面而虛偽的偏見;這就像,說那些隨興放生的人一定是愛動物人士或反對死刑的人一定熱愛生命一樣膚淺可笑,事實或許正好相反,放生者可能是只愛自己的自私者,而反死刑的人則是不在乎生命尊嚴的權利意識形態分子。不同於此,原住民獵人反而才可能是真正熱愛其獵物而會保護牠們及其山林棲地的「保育人士」。
        當然,實際上,原住民狩獵是否有助保護動物,有待驗證,也應當驗證,這無法單從抽象觀念推論得知。畢竟原住民是否真地持守著祖先留下的美好狩獵文化,原住民獵人是否都滿有狩獵美德,這是現在許多動物保護人士強烈質疑的,而他們的質疑也非全無根據。

        6.至於問題(3)狩獵與生態保育是否衝突,這完全取決於狩獵是否破壞了生態系統,或有使動物物種滅絕的危機。
        對此,正如環境倫理學家H. Rolston III說的,或許愛動物者會反對狩獵,但愛生態者或生態學者卻未必反對,因為愛生態者或生態學者在乎的不是個別動物的安危,而是動物物種與整個生態系統的安危。顯然,在生態學者或保育學者看來,遵循生態法則又關心物種安危而有節制地狩獵,並未與生態保育相違。甚至正如前述,良好的狩獵文化反而有助於生態保育,因為獵人比誰都在乎山林野地的健康、穩定、平衡與豐美,也比誰都更痛心「獵場」遭破壞。
        因此,除非能證明原住民(或任何人)的狩獵明顯傷害生態環境,使野生動物瀕臨滅絕,否則生態保育並不能作為反對原住民(或任何人)狩獵的理由。當然,被批評與刑罰的原住民也有責任舉證清楚告知,他們的狩獵並未傷害生態,更未造成保育動物的滅絕危機。

       
        7.我認為整個爭議的真正關鍵是,獵殺動物是否不道德。除非我們很明確地證成獵殺動物不道德,否則我們就無法斷然否定原住民狩獵的正當性;相反地,除非我們能明確地證成獵殺動無不道德,否則我們就無法徹底為原住民狩獵辯護。
        可否獵殺並吃食動物呢?這當然是當代動物倫理學(animal ethics)激烈爭議之所在,但看看美國著名法學家Richard Posner與動物解放哲學家Peter Singer之間來來往往無交集的辯論就可知道對此爭議之立場分歧有多大。
        我認為,對可否獵殺並吃食動物這個問題要有一個明確而能服眾的觀點並不容易,但很難反駁的原則是:不應「平等地」對待人與動物,因為動物不是人。確實,不少動物在許多方面都很像人,但動物無論如何都不是人,因此,我們不應要求人必須在道德上「平等地」對待人與動物,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將動物的道德地位高舉過人(ReganSinger的理論都會得出這種結論)。不過,任何理性的正常人都不會接受一匹成年的馬比一個剛出生的嬰兒更具有道德權利與地位,以致於殺馬比殺嬰更邪惡。
        確實,我們應當關心動物、愛動物、善待動物(其實,植物、土地、水、空氣等自然生態成員都一樣),但這都不意味著獵殺並吃食動物在道德上一定是錯的或不被容許,理由很簡單:動物不是人。說動物不是人,絕不表示人就可以惡待動物,而是表示人不平等地對待人與動物有其合理性與正當性,以致於容許人可以對動物做一些本不應做在人身上的行為,如吃食。
        但這裡有一個根本限制,即我們無權隨意濫殺動物,更無權使之滅絕。究極而言,作為一種自然物或受造物(creature),動物不是我們的作品,也不是我們可以完全具為己有的私有財產,以致於可以任由我們處置。即便牲畜是我們的財產,但我們也不應不愛惜牠們的生命而隨意殘害牠們。
       
        8.最後,我想強調,人有道德權利做的事未必一定要去做,因為人可以為了實踐更高的義與愛而放棄其道德權利,如索賠、討債等等。因此,雖然現實上道德容許人可獵殺動物,但人也可放棄獵殺。
               我的動物倫理信念是:雖然動物不是人,但確實近似人,因而一個愈敬虔而充滿愛的人也就愈自然地會珍惜、保護動物,並且願意盡所能地不傷害動物,以致於有一天甘心樂意地不再取動物性命。不但如此,一個敬虔而充滿愛的人甚至也期待有一天地上的動物與人不再彼此殘殺、相互吞吃,而能和平共處,如文前所引聖經的預言。
        因此,我相信,敬虔而充滿愛的原住民也是如此,或許有一天,他們不會再堅持非實踐祖先留下來的狩獵傳統不可,也非以獵人為英雄不可;或許有一天,動物不必變為獵物,也可以成為原住民最好的朋友,同在山林中歡樂生活。
        這當然是一個終末遠景(eschatological vision),顯非人力所能及,唯有超越者之助始能實現。但倫理反省要有這個面向才得完全,也才有脫困的盼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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